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义乌律师事务所 来源:义乌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3-04-09 10:25:4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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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效力如何认定?义乌律师杨国良解答:根据《婚姻法》17条、19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购置的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不管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夫或妻的名字,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夫妻双方一般对…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效力如何认定?

 

义乌律师杨国良解答

根据《婚姻法》17条、19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购置的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不管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夫或妻的名字,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夫妻双方一般对房屋享有共有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4款的规定,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但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4款中“共有人”的理解是关键,主要有以下两种理解:一是产权证上明确载明的共有人,不包括未经登记的实际共有人;二是包括其他法定的和约定的实际共有人。这里应该取第一种理解。因为产权证是一种权利凭证,具有公示的效力,它是将物权正确性通过法律认可的形式反映出来,该物权应该是正确的物权和真是的物权。如果“共有人”包括隐名共有人,那么从举证的角度来看对购房者就不公平。

综上,夫妻一方擅自卖方并不绝对无效,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认定为有效,如果登记在两人名下,那么举证责任就在购房者,即购房者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即应以购房人是否善意、有偿作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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