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胜诉!

作者:义乌律师 来源:义乌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3-12-20 15:13:5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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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情:2012年12月30日23时20分,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GKF216号轿车从东阳驶往南马途经东永一线17KM+500M地段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胡某某驾驶的浙GJ5K08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车损、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日东阳市…

案情:

2012年12月30日23时20分,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GKF216号轿车从东阳驶往南马途经东永一线17KM+500M地段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胡某某驾驶的浙GJ5K08号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车损、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日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某对上述事故负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东阳市花园田氏医院住院治疗24天、义乌普济骨伤科医院门诊治疗多天。2013年7月1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出具原告构成道路事故十级伤残、误工日损失4个月、营养期限为60日、护理期限为90日的鉴定意见;另原告现内固定物仍寄留体内,需要择期手术取出内固定物,经金华天证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原告拆除内固定物的后期治疗费为8000元。经查该车在2012年11月22日向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代理:

原告胡某某因与被告陈某某及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找到义乌律师杨国良,并委托杨国良律师全权代理此案,律师经过认真审核有关材料认为,原告应得到赔偿:残疾赔偿金29104元、误工费6690元、医药费3656.3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5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后期治疗费8000元,交通费202元、鉴定费3220元、施救费470元、车辆修理费1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85282.3元。

2013年8月9日杨国良律师代表原告依法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要求被告陈某某及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85282.3元

审理:

东阳市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于2013年10月16日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原告已经依法得到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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