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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三项:1、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一方独自筹资但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而个人债务则有如下四项:1、婚前个人所负的债务;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上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划分,对于夫妻双方的内部比较容易确定。对于债权人而言,夫妻一方名义举债,并就该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则有一定的困难。但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应该是明确的,即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9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原则上不承认夫妻约定债务对债权人的效力,而是推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从而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