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是同性恋,另一方离婚时能否请求赔偿?

作者:义乌律师杨国良 来源:义乌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4-03-11 10:57:0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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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目的是在离婚时惩罚离婚过错一方的一些过错行为,但是过错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并不是所有的过错行为都对婚姻家庭造成了破坏,也不是所有的造成婚姻关系解体的过错行为都属于法律需要制裁的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目的是在离婚时惩罚离婚过错一方的一些过错行为,但是过错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并不是所有的过错行为都对婚姻家庭造成了破坏,也不是所有的造成婚姻关系解体的过错行为都属于法律需要制裁的行为。只有那些对于婚姻家庭生活造成严重破坏的行为,才属于婚姻法规制的对象,才能够获得损害赔偿。一方是同性恋并不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行为,所以另一方不能以此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婚姻法》第46条,因一方有四种过错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这四种法定过错情形是:(1)构成刑法上的重婚行为的;(2)有配偶而与其他异姓同居但尚未构成重婚行为的;(3)实施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致一方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的;(4)采取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等手段虐待一方或者遗弃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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