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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单位可以辞退怀孕的女职工吗?
案例:
张女士于2021年1月进入某义乌广告公司从事策划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7500元,张女士入职后,在工作表现中一直很出色。然而,试用期未满,张女士经医院检查发现怀孕了。得知该消息后,部门经理找她谈话,借故说她最近工作状态不佳,没有达到公司的预期,并以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将其辞退。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女士委托义乌律师杨国良向义乌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赔偿金15000元。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女士的请求,广告公司不服提起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向张女士支付10000元,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
义乌律师解答:
在职场上,女性因为怀孕、照顾孩子耗费精力,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为此,我国出台了许多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保护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39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中可以看出,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所以怀孕期间准妈妈的法律“护身符”并非万能。
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必须合法有效,并且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证据、有理由,并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违法解除后果。公司在录取时就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并且要加强考核管理,对于试用期间的表现进行记录与评价,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通知员工,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告知其解除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