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建设中雇工受伤,房主如何担责

作者:义乌律师杨国良 来源:义乌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3-03-25 16:51:5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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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村房屋建设中雇工受伤,房主如何担责义乌律师杨国良解答: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3项的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

农村房屋建设中雇工受伤,房主如何担责


义乌律师杨国良解答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3项的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可以看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即: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是不需要建筑资质的,反之三层(含三层)以上则是需要建筑资质,受《建筑法》调整的。
也就是说,如果该建筑属于《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3项的规定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那么包工头是不需要资质的,房主就没有选任过失,房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建筑已经属于《建筑法》调整的“工程”,那么房主将其发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有明显的选任过失,房主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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