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收案告知书

作者:义乌律师杨国良 来源:义乌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3-06-04 15:22:3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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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收案告知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本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在签署诉讼、非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前,请委托人务必了解如下主要事项:一、…

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

收案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本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在签署诉讼、非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前,请委托人务必了解如下主要事项:

一、委托方必须如实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由于客观原因或委托人主张证据/理由不足,并可能导致委托人的委托事件败诉或律师代理意见不被采纳。因此委托人委托律师代理并不代表委托人委托目的的必然实现,也不代表诉委托人诉讼、仲裁、非诉风险的消灭。律师根据委托方陈述所得出的肯定或否定判断均为初步的可能性判断,并不代表委托方的诉求一定得到实现或不能实现。

二、承办案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律师职业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委托人不应提出不法要求或无理干涉。

三、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客观因素影响,委托人的诉讼、仲裁案件胜诉、委托人委托律师执行代理并不代表委托人的诉讼、仲裁目的的必然实现。

四、委托人须积极配合律师开展工作,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向法院提供证据应是原件或原物,且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由你负责,提交证据应在举证期限期满前提交。如有证人,应当到庭,否则可能导致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2、诉讼费(公告费)应当按时缴纳,逾期不交费又无减免事由的,法院会按撤诉处理;

3、委托人应积极确认对方的准确信息并提供对方的下落,若不能确认对方信息会导致案件办理时间过长甚至无法办理;若下落不明的,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

五、根据委托人的案件律师需要特别告知的事项:

 

 

 

六、委托人须认真阅看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的各项条款。请委托人逐一确认本所及承办律师已告知上述事宜后再签署委托合同。

告知人: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杨国良

委托人确定律师事务所已告知我方上述情况,委托人对诉讼及非诉风险已有足够的认识和必要的心理准备,并自愿在此基础上委托贵所办理法律事务。

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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