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告知书

作者:义乌律师杨国良 来源:义乌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3-07-05 16:32:5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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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刑事案件告知书委托人您好,感谢您委托本所律师担任代理(辩护)人,在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之前,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特向委托人递交本告知书。1、您在签定《委托代理协议(合同)》时认真阅读本风险告知并签字确认。2、律…

刑事案件告知书

 

委托人您好,感谢您委托本所律师担任代理(辩护)人,在双方签订委托协议之前,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特向委托人递交本告知书。

1、您在签定《委托代理协议(合同)》时认真阅读本风险告知并签字确认。
2、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3、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通过
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沟通。4、承办律师会代您提出权利主张,该主张均是依据您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的事实建议做出的,故您必须保证您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可靠的。本所不会因您的要求而接受或制作虚假的资料和事实,也不接受虚假的资料和事实。如果您提供的是虚假资料和事实,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均由您自行承担。

5刑事辩护案件具有法律风险,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部分或全部有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部分或全部有败诉的可能。
6、律师办案的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
7、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合同),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并向委托人统一开具正式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
8、委托人向本所缴纳的律师费,均是按照浙江省律师协会、物价局的收费标准收取或是与本所协商确定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无论案件结果是否理想,本所一般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律师费;而且即使案件结果理想,一般情况下您所缴纳的律师费也不能转嫁给对方当事人。
9、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事务所和当事人各留一份。

告知人: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杨国良律师

委托人确定律师事务所已告知我方上述情况,委托人对所委托事项风险已有足够的认识和必要的心理准备,并自愿在此基础上委托贵所办理法律事务。

委托人确认(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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