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房东乱收电费,怎么办?

作者:义乌律师 来源:其他 发布时间:2018-10-25 14:28:2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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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义乌律师相信,不少人都在租赁房屋时遭遇过房东恶意加收电费的情况1.5元/度?2元/度?是不是苦不堪言?那这种行为是不是乱收费的行为呢?当然,房东之所以这样做,就是赚差价。义乌市的电价是这样的:第一档电价:0.5…

义乌律师相信,不少人都在租赁房屋时遭遇过房东恶意加收电费的情况1.5/度?2/度?是不是苦不堪言?那这种行为是不是乱收费的行为呢?当然,房东之所以这样做,就是赚差价。义乌市的电价是这样的:第一档电价:0.538/度;第二档电价:0.588/度;第三档电价:0.838/度。这么一对比,就很明显:一些房东收的电费,比正常的电价高出了两三倍。

根据《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但是,我们是不是可以说,现在就可以去找房东把“多交”的电费要回来呢?义乌律师认为:那要看具体情况了,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电价的,根据上述规定,电费应当据实收取,多交的可以要求返还。但是,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电价,只要不离谱,一般而言该约定还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因为根据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只有当合同条款明确违反了效力性质的禁止性法律条款,才能被依法认定为无效。上面谈到的《电力法》第四十四条,一般来看应该不属于效力性规定,而是属于管理性禁止条款。所以,在承租房屋和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该慢慢浏览合同中的每一项条例,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家电的维修、必备家电的添置、物业费等由房东负责,而水电气费用由租客负责、据实按标准结算等等。可以自己直接交电费的话,最好直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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