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法院司法建议书

作者:义乌法院 来源:义乌法院 发布时间:2018-12-26 14:31:3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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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司法建议书(2018)浙义法建字第19号义乌律师协会: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在我市越来越广泛,为我市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一作用。目前,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作为…

司法建议书

                             (2018)浙义法建字第19号

义乌律师协会:

  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在我市越来越广泛,为我市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一作用。目前,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作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的占绝大多数,除离婚纠纷等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案件外,一几其他案件的代理权限几乎为特别授权;二是律师作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的案件,大部分被代理人不参加庭审。从庭审情况看,律师作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部分律师对案件事实了解不完整、不全面,甚至对关键事实不清楚,对于庭审中法官、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对案件相关事实的提问无法回答;二是少数律师庭审陈述与事后被代理人的陈述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由此导致三个不良影响:一是案件需要多次开庭,影响审判效率,浪费司法资源;二是容易给不诚信的被代理人利用进行虚假陈述,甚至虚假诉讼;三是影响律师职业形象。为此,特建议:

一、规范律师作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制度,严格要求律师在庭审前向被代理人全面、完整地了解案件事实,并作好记录,为法庭审理做好准备;

二、建议对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适用特别授权代理,但在被代理人本人不参加庭审的情况下,律师不宜作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民事案件或情形作出倡导性规定;

三、将律师向被代理人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庭审情况作为其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促使律师全面、客观、完整地了解案件事实,更加重视案件庭审,促进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制度更加规范,运行更加高效,进一步提升律师职业形象。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请自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反馈本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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