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分割?

作者:义乌律师杨国良 来源:义乌律师咨询网 发布时间:2013-07-22 16:00:0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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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分割?关于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分割?有以下两种意见: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也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在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分割是一个值得商榷的话题。第…

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分割?


关于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分割?有以下两种意见:

 

宅基地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也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在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分割是一个值得商榷的话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理由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性质的土地使用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市场交易,且无法评估作价补偿,因此不能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分割。

义乌律师认为第二种意见较妥:

第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按成员户为单位在农村集体组织内分配的,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但是,李某与张某在离婚后,其结合所产生的家庭关系已不复存在,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的存续基础也不存在了。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在原有共同使用主体之间分割并不等同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流转等。在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主体并未变更,张某与李某仍是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主体,双方只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等进行了具体化和特定化,并不会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分割在实践中是可行的。虽然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决定了其不能评估作价等,但是双方在离婚时可依意思自治选择划分各自使用面积、协商折价补偿等方式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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