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律师行业史料资料通知

作者:义乌律师协会 来源:义乌律师协会 发布时间:2014-07-01 14:13:2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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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市律师协会,省直、义乌市律师协会:为了纪念浙江省律师协会成立30周年,真实记录我省律师行业发展历程,积极宣传我省律师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贡献,充分展示我省律师队伍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经研究,决定在…

 

各市律师协会,省直、义乌市律师协会:

为了纪念浙江省律师协会成立30周年,真实记录我省律师行业发展历程,积极宣传我省律师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充分展示我省律师队伍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律师行业史料资料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史料、资料征集时间范围

1.新中国律师制度建立及中止(1950-1958年);

2.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至2014年。

(二)史料、资料征集内容

1.中央领导、省部级领导关于我省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题词,以及考察律师工作的影像资料等。

2.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协组织的各项重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浙江省律师代表大会、中国律师论坛、华东律师论坛、浙江律师论坛、浙江青年律师论坛、辩论赛、体育比赛、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等的现场照片、实物资料(如会议发放的文字材料、代表证扫描件等)。

3.获得历届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牌、奖杯、获奖单位、人员照片等。

4.我省律师业发展史上具有标志性、代表性事件的文字、照片、影像材料等。

5.对我省律师业发展具有重大特殊贡献人物的介绍、图片等。

6.当地政府出台的有关律师工作的重要文件。

7.当地律师行业发展重大事件的文字、照片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8.当地律协制定的行业规范、行业管理制度。

9.当地律师参与重大公益活动相关资料(文字、照片、影像等)。

10.当地律师成功代理的在全国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例。

二、征集对象

(一)各地律师协会

(二)律师事务所

(三)律师

(四)律师行业退休老领导、老同志

三、征集方式

(一)各地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需对符合本次征集范围的资料进行扫描、复制,由各地律协负责汇总收集;

(二)执业律师有本次征集范围的资料的,可以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联系,由事务所对资料扫描、复制后提交当地律协汇总

(三)退休老律师、老领导、老同志有本次征集范围的资料的,有扫描、复制条件的,可以向当地律协提供扫描、复制件;也可以直接与省律协联系提供史料线索,由省律协安排人员上门采集。

四、史料、资料提交形式及要求

(一)文书类资料

提交该类资料的扫描件,扫描的分辨率不得低于200dpi,存储格式为TIFF格式;除大于A3幅面的图纸以外,电子文件均要求彩色扫描。

(二)实物资料

提供实物的照片电子稿,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存储格式为JPG格式。

(三)活动类资料

提供活动现场的照片电子稿或视频资料的复制件,照片分辨率不低于300dpi

以上各类史料资料按年份、事件划分设置文件夹,刻制成DVD光盘。

五、征集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各地律协要充分认识到本次史料、资料征集的重要性,切实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收集本地区相关资料。要落实专人负责本次史料、资料收集工作,对在本地征集到的史料、资料要认真登记造册、精心筛选、组织归档,并将整理后的史料、资料扫描件、复制件报送省律协。

(二)省律协将对史料、资料提供者以及组织工作突出的市律协予以表彰。

(三)请各地律协于201474日前将本地区律师史料、资料征集工作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报省律协2014831日前将征集到的史料、资料扫描件、复制件DVD光盘寄送省律协。

 

 

浙江省律师协会

义乌市律师协会

201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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