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作者:义乌法院 来源:义乌法院 发布时间:2014-08-11 16:37:4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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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金义刑初字第225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男,现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金义刑初字第2257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现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国良,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3)第2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杨国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3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肖某伙同林某乙(已判刑)、傅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在义乌市江东街道江南四区39幢地段,由林某乙指挥,被告人肖某驾驶车牌号为浙G×××××的轿车与傅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浙G×××××轿车故意相撞,制造假的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后林某乙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并得到赔款13329.51元人民币,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并得到赔款6867.51元人民币。现上述赔款均已退还给两家保险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甲、吕某、林某乙、傅某的证言,照片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保险定损报告、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赔款收据等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肖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 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  龚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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