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律师谈谈醉驾的从重处罚情形

作者:微信 来源:微信 发布时间:2017-10-29 22:20:27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据媒体报道,央视前名嘴郎永淳近日因醉驾已被北京警方拘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

据媒体报道,央视前名嘴郎永淳近日因醉驾已被北京警方拘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由于各地对醉驾的入刑标准不统一,于是最高院公布了一个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首次把危险驾驶罪纳入到量刑指导意见中,文件指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众人解读为“醉驾入刑松动。”但义乌律师认为这是一种误读,免予刑事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与无罪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关于醉驾,以下几点也值得注意:

1、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当场拿出酒瓶又饮酒的,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仍应当认定为醉酒,不利后果由本人承担

2、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3、行为人私自逃跑,后被抓。并辩称逃跑过程中又喝酒御寒,即使该辩解客观真实,再次饮酒后的不利后果也应由行为人本人承担,即随后进行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仍然可以作为证据。

4、在一般的小区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也会构成犯罪。

5、醉酒后在公共停车场(包括地下停车场)、道路上挪动车位也会被立案移送起诉。此种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属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6、喝完酒睡觉,隔天检测仍达到醉酒标准的,仍会被犯罪处理。

7、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发生事故的情况,具体看事故程度以及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各地处理有所不同)

8、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又暴力拒绝配合民警酒精检测,致民警轻微伤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两罪并罚。


上一篇:律师解答:在义乌的酒驾能取保判缓刑吗? 下一篇:马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