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沉默权制度

作者:义乌律师 来源:义乌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3-19 20:11:1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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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拒绝强迫其罪与沉默权1.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为被控诉者设立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司法正当程序的重要保障。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规定: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nor…

(一)拒绝强迫其罪与沉默权

1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为被控诉者设立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司法正当程序的重要保障。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规定: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在第14条第3款规定“不被强迫提供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1998年1O月5日,我国政府签署该公约,目前在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沉默权是拒绝强迫其罪原则的刑诉体现

沉默权是保障公民抵御司法人员滥用暴力的一种有效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刑事追诉的一方有权对追诉方的涉及个人罪责的任何发问,所享有的拒绝回答、保持缄默、不作任何表态或者进行陈述的权利。”[6]一般认为拒绝强迫自证其罪是宪法赋予的权利,是沉默权产生的基础。而沉默权是拒绝自证强迫自证其罪的直接体现和核心内容,是公民宪法性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体现。

(二)沉默权的价值基础

1.沉默权制度的存在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是一种违反人性的过于残酷的行为。沉默权的确立符合了人权主义的要求。古代的罗马法就要求“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强迫一个人充当自己的掘墓人显然是不道德的。”而早在12世纪欧洲的教会法也明确指出“人们只须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须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

2.沉默权是一种言论自由。

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奥萨克认为,沉默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方亦不得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三是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出于其真实的意愿,并且必须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很明显其第二、三层含义强调的是被告人有陈述与不陈述的自由,即说与不说的自由,以及说什么的自由。这都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在当今社会言论自由已得到各国法律的普遍确认的背景下,沉默权有了最本源的法律依据。

3.沉默权保障诉讼权利的平等性

控方是国家官吏或司法官员,以国家权力作后盾,追诉时处于强有利的攻势;而被追诉者往往处于人身被羁押,除了靠本人去抗争外,孤立无援,还可能会受到刑讯逼供等非人道的摧残或其他虐待,处于十分不利的任人摆布的地位。如果此时还要求被追诉者自证其罪将导致辩方与控方的力量、权力及地位极其不平等。如果当辩方认为控方的提问对其不利时,就可以保持沉默,而且不会因此遭受不利的后果,这在客观上剥夺了控方强迫辩方自证其罪的权力,故而增加了辩方防御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讲,法律赋予辩方享有沉默权,是控、辩双方权利趋于平衡的内容之一,是实现控、辩平等的需要,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三)我国沉默权立法的缺失

1.古代中国无沉默权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被告人一直是诉讼客体,没有相应的权利保障,对官方的审问,都有供述的义务,保持沉默可能导致两种后果:一方面被审判官作出不利于其的推断,如“观其出言,不直则烦”;另一方面,则可能立即被刑讯,“听察之理,必穷所见然后拷讯以法”。[7]

2.现代中国,仍无沉默权规则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导致我国不能接受沉默权规则。“坦白”与“抗拒”都是在把嫌疑人当做是犯人的思维定势下的表述,也就是在把每个犯罪嫌疑人潜意识里设定为“罪犯”,而现代司法文明是主张“无罪推定”的,是把嫌疑人假定为无罪的基础上推理、判定。另外,坦白很有可能因为证据确实充分而被判重刑,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坦白(即所谓的“抗拒”)的话,那么就很有可能因为没有证据而不被制裁。以至于在社会上曾一度流传了这样的说法:“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既然坦白不一定从宽,抗拒也不当然会从严,那么,提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口号,则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误导或诱导。坦白从宽就成了变相的诱供,抗拒从严即成了逼供的伪装。

“如实陈述义务”与沉默权制度相冲突。“新中国成立后,所有的立法或立法草案都规定了被告人要如实回答,如1963年《刑事诉讼法草案》第73条,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64条。”[8]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在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实际上就是否定了被追诉者拒绝供述或者说保持沉默的权利。“我国立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其立法理由是为了有利于发现案件的破案线索或案件的真实情况,重视供述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价值,注重被追诉者对国家权力的屈服,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9]在这种刑事诉讼理念的指导下,沉默权在中国得不到广泛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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