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作者:义乌律师杨国良 来源:义乌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4-03-26 15:52:0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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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无罪推定概念及内容1.无罪推定的概念无罪推定,是指对刑事被告人在证明并经法律判定其有罪之前应推定无罪。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石,是国际刑事司法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文明的标志性要…

(一)无罪推定概念及内容

1.无罪推定的概念

无罪推定,是指对刑事被告人在证明并经法律判定其有罪之前应推定无罪。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石,是国际刑事司法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文明的标志性要求之一[10]早在古罗马时期,在诉讼中就确立了这样的推定规则:“一切主张在未证明前推定其不成立”,“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11]罗马时期的这两条规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最早的历史渊源。

2.无罪推定的内容

在法律意义上,被告人的地位与普通公民是平等的,只是其人身权利受到追诉范围内的合理限制而已。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以前,一律推定其无罪。追诉方必须将该推定推翻,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必然导致无罪的判决,即使被告人事实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他也会因为未被证实有罪而成为法律上无罪的人。对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存在合理的怀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即在有罪无罪难以确定时,应判被告无罪;罪重罪轻难以确定时,应当判定为轻罪;对被告部分罪行存在疑问时,存疑部分罪行应当判定不能成立,这是疑案处理的基本原则。这样就确定了无罪推定在刑事法中具有的保障。

(二)无罪推定之价值基础

1.无罪推定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无罪推定的权利是刑事被追诉人其他宪法性权利(诸如辩护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前提及依据。在无罪推定权利辐射及衍生之下形成的被追诉者严密的宪法权利保护网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不顾代价、不计手段地追究犯罪。[12]

  1. 无罪推定决定了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被追诉人便享有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因为根据据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程序是寻找犯罪证据并证实犯罪证据的过程,不得依据证据之外的事物定被追诉人之罪。

  1. 无罪推定是控制国家权力滥用,保障个人权益的有效武器

刑事追诉是国家的一项重大权力,刑事诉讼的过程与结果与个人的自由、生命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因此,限制刑事追诉的滥用对于个人权益的保障非常重要。无罪推定要求公诉方在起诉时必须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在起诉后出具足够的证据,从而有效地限制了国家追诉权的滥用。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

1.“我国刑诉法只统一了法院的定罪权,尚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13]

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条的规定只是突出了法院的统一定罪权,没有一处言及无罪推定,也不能从其解释中推导出无罪推定的基本内容。“我们反对有罪推定,但也不是西方国家的那种无罪推定,而是实事求是地进行侦查,客观地收集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各种证据。”[14]从这个代表官方的观点来看,刑诉法第十二条似乎很难被名正言顺的解释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立法层面的体现。

2.背离无罪推定原则的形势政策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严重背离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因为它是建立在有罪推定假设之上的:抗拒是有罪不认,从严就是在有罪的基础上从重处罚。抗拒从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随意侵犯人权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然而,坚信这种理想的人却忽略了一个相当常见的现象:刑事诉讼的有限条件,常常使我们无法“实事求是”——“由于我们主观能力的不足和案件信息的暴露程度有限以及一些人为的干扰等等原因,经常不能找到充分的‘实事’——客观的证据和事实,因而也难以判定‘是’之何在。”[15]

3.观念上的南辕北辙

纵观无罪推定原则发展历程,它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土壤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诉讼原则。在西方社会,个人被视为具有独立个性和权利的社会主体,权利意识在法律文化中占起始和主导地位。根据这种价值观念,个人的权益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坚决禁止以牺牲个人权益为代价去实现社会利益,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和权利,有权对任何人和组织展开对抗。正是基于对个人尊严和主体价值的高度尊重这一点,西方社会才出现了“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和“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这两种理念,从而赋予刑事诉讼程序以独立的内在价值。而无罪推定原则正是在这种价值观念的基础上诞生、发展起来并以其为追求目标的。

反观中国,更多的关注和焦点是“集体”、“国家”和“社会”,似乎很难听到个人的声音。“传统的政治文化,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倾向,即‘非个体化’;认为群体是能动的主体,个体是被动的客体,只能消极地适应群体的要求,因而一切权利应归于整体,一切义务则归于个体。这种非个体化反映在法的意识上,就是人民根本没有公民权利一类的观念。”[16]

4.无罪推定在实践中并未获得广泛认同

实践中司法人员的守旧观念根深蒂固,在他们眼中他们仍把自己与被追诉者定位于主体和客体,仍用有罪推定的逻辑去司法,怀疑或者说根本就不接受无罪推定,从而在思想上对赋予被告人一些程序性权利持抵触情绪,认为这是放纵犯罪,违背社会正义。例如,在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未决羁押措施的滥用”、“疑罪从轻的判决”等现象就充分说明了司法者观念本质上接受的是“有罪推定”思维的统治。



[10]龙宗智.对"无罪推定"新思维[J].现代法学,1989.(2).

[11]转引自谢佑平.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61.

[12]汪建成.从逻辑理性到价值理性的转变---论无罪推定原则的现实适应性[J].人民检察,2005.(11).

[13]龙宗智,秦宗文.我国要不要确立彻底的“无罪推定”原则.检察日报,2005.2.03.

[1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 15.

[15]龙宗智.对"无罪推定"新思维[J].现代法学,1989.(2).

[16]龙宗智.对"无罪推定"新思维[J].现代法学,19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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